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、《教师资格条例》、教育部《〈教师资格条例〉实施办法》和《山东省实施〈教师资格条例〉细则》等有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教育教学能力测评由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负责。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成立若干专业小组,具体负责各专业申请人员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工作。
二、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分为面试和试讲两个方面,可结合起来一并进行。面试时间一般为5分钟,主要考察仪态仪表、行为举止、思维能力以及口头表达能力等;试讲可采取说课的形式,时间一般为20分钟,主要考察综合运用教育学、心理学知识和现代教育手段实现教学目的、组织课程实施、掌握课程内容、运用教学语言和教学资源等方面的能力,以及使用普通话、板书及讲解的技能。两项测评成绩满分各为100分,合格线均为60分。
三、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工作封闭进行。测评前,各专业小组要根据面试和试讲项目拟定若干题目和课题。面试时由专家随机选题,申请人即兴回答。试讲时由申请人按照申请教师资格的种类和申请任教学科课程抽题,经1至2小时独立准备后现场测评。备课可带参考书。
四、测评结束后,各专业小组应对每个申请人的情况形成书面测评意见,并在《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》相关栏目内填写"合格"或"不合格",由专家组组长签名盖章,提交专家审查委员会。面试、试讲均合格者视为申请人本次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合格。
五、测评的时间和地点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确定。